法律分析:1:出行可能会受限
现在出入商场、景区、车站等公共场所都需要凭绿色健康码,未来将有可能将凭借接种记录就可以享受快捷通道,反之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
2:跨省流动可能会受到影响

由于目前各地接种疫苗的进度不一致,未来各省之间很有可能会形成免疫屏障差距,如跨省务工、求学、出差、旅游、商贸等可能会受影响。
法律依据:《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的通告》
当前全球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国内部分地区疫情反弹现象时有发生。为切实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加快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尽快建立免疫屏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工作生活、年满18周岁(户籍不限)且无疫苗禁忌症的人员均须接种。7月21日前,请尚未接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我市疫苗接种点完成第一针接种,8月11日前完成第二针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禁忌接种证明由各接种门诊出具。
二、7月22日起,年满18周岁以上人员进入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住院部(患者除外)、车站、景区景点、养老院、托儿所、学校(含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宾馆、酒店、商场超市、银行、农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艺术馆、**院、酒吧、网吧)等重点公共场所须主动出示疫苗接种记录(八闽健康码中含疫苗接种标识)。以上场所业主(经营管理者)要对未接种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动员及时接种。
三、7月22日前,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广大党员除禁忌症外必须完成接种。公共服务行业单位业主(经营管理者)须承担从业人员“应接尽接”主体责任,未“应接尽接”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纳入疫情防控重点监管,“应接未接”人员不允许上岗。假期返乡未接种的在校大学生和即将就读大学年满18周岁的高中毕业学生要尽快到就近的疫苗接种点进行接种。

四、8月1日起,“应接未接”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全市医疗机构住院部(患者除外)、景区景点、养老院、托儿所、学校(含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文化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艺术馆、**院、酒吧、网吧)等重点公共场所。
五、各重点场所业主(经营管理者)须继续落实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持续做好查验八闽健康码(疫苗接种记录)、测体温、戴口罩、“一米线”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对所管辖的重点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及疫苗接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防控措施和疫苗接种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严肃追责。
法律分析: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会限制出行。
法律依据:
《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第八条 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伤残、死亡的,依法应当由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以及其他不属于疫苗质量问题的情形;
(二)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委托储存运输的单位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
(三)因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导致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
(四)预防接种事故。
第十二条 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最低责任限额。死亡赔偿金每人不低于50万元,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确定。
鼓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购买更高责任限额的保险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六条 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因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造成受种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疫苗责任强制保险管理办法》为征求意见稿。